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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四川居民生活用电!最新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8 11:49:00    

8月2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执行低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川煤集团、各地方电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电价政策,推动全省居民电价政策协同,引导居民用户错峰用电,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供应,现就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低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内执行“一户一表”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地方电网企业计量抄表到户但暂未执行阶梯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阶梯电价,并参照国网四川电力标准执行(含价格水平、阶梯电量等)。合表用户不执行低谷电价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丰水期(6月—10月)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07:00,下同)用电价格按照0.175元/千瓦时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按照0.2535元/千瓦时执行。低谷时段用电量纳入阶梯电量计算范围,阶梯电量和阶梯加价标准按各地方电网现行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低谷电价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确因计量设施或营销系统未达条件不能按期执行的,相关地方电网企业要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加快设施及系统改造调整,确保政策最迟于9月1日起全面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继续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185号)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上述居民生活用电低谷电价政策。

(二)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督促当地地方电网企业加快设施及系统改造调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三)各地方电网企业要按规定优先将区域内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用电,不足部分由国网四川电力按趸售价格予以保障。同时,要做好居民销售电价和购电成本归集工作,并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各地方电网企业因执行低谷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中统筹疏导。

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来源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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