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用于 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调整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该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控制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进行不公平的债权清偿,从而损害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具体
公司不进行破产清算可能有以下原因:仍有盈利能力:如果公司虽然面临困境,但部分业务仍能产生利润,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削减成本等方式有希望扭亏为盈,就不会选择破产清算。资产大于负债:即使公司现金流紧张,但如果其资产价值高于负债总额,公司可能通过变卖部分资产偿债或者重组债务等方式解决危机,而不是直接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的宣布通常涉及以下步骤: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审查:法院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破产宣告: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将
给付人是指 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债法理论中,给付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行使的,而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履行这一特定行为。因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提供了一种机制,允许债权人公平地获得债务人的清偿,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先清偿。规范清偿秩序:破产程序统一了清偿顺序,减少了债权人单独追债的成本,并防止了因个别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产而引发的社会矛
抵押债权转让是指 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同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以下是关于抵押债权转让的详细解释和条件: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是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存在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如果债权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必
代位权,是指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具体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必
破产是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前,所有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可以按照破产程序规定接受清偿。破产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
公司解散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存续,除非修改公司章程未能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且必须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必须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才能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必须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是合法的,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