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比孩子更着急,为了找到心仪的“TA”,父母替“我”走进婚恋介绍所,代签的婚介合同有效吗?相亲服务费还能退吗?
近日,武汉的余女士表示,自己母亲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她本人姓名与婚介所签订近3万元的服务合同。值得关注的是,该合同称签约并付费即视为已征得子女同意,余女士对此合同存在异议,认为相关条款或为“霸王条款”。这一事件再次将婚介合同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推到了公众面前。
有网友直呼自己也有过类似经历,并且对于代签名和婚介服务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表示质疑。“付费即同意的条款简直就是强买强卖”“合同处处逃避责任、居心叵测”。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被曝光。上海的张阿姨在明确告知了女儿排斥相亲的态度后,未能禁受住婚介所工作人员的百般劝说,与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2万元。由于女儿坚决不接受相亲,张阿姨便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服务费,而婚介机构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近年来,单身群体规模的扩大促使婚恋行业迅速发展。众多企业与机构投身其中,通过个性化匹配方案、提供婚恋咨询与培训等来满足当前单身群体的婚恋需求。然而,有婚介服务机构抓住父母焦虑着急的心态,借机推销相亲服务,在未经子女同意的情况下,诱导其父母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购买各种昂贵的会员服务。
被代签的婚介服务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面对婚介合同中暗藏的套路和陷阱,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一、母亲代签的婚恋服务合同有效吗?
婚恋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不同,涉及个人的情感选择和婚姻自主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通常需要本人亲自签订。母亲未经女儿同意,擅自以女儿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签行为在法律上存在效力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余女士母亲代签合同的行为,因未得到余女士的事先授权,事后也未获得余女士的追认,因此该合同对余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中“签约并付费即视为已征得子女同意”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余女士的责任,排除了余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属于法律上的无效条款。
二、当事人余女士是否可以因自己不知情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余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婚介所在明知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仍与余女士母亲以余女士的名义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明显存在过错。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余女士并未享受婚介服务,合同未履行,婚介所应当全额退还余女士支付的费用。
三、近年来,婚恋中介服务纠纷频发,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婚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确保其合法经营,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同时,警惕婚介机构“高匹配率”“优质资源”等缺乏依据的虚假宣传,不随意轻信。对高额违约金条款,消费者尤其需要仔细审查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消费者可以与婚介机构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退还费用。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婚介机构进行调查处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目前,已有城市着手对婚姻介绍市场进行规范。《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首推“消费冷静期”退费制度,应对征婚者冲动消费后的退费问题。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亮证规范、明码标价、诚信宣传、依法收集使用信息、明确合同内容和标注方式等划定了监管底线。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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