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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威胁网店”构成敲诈勒索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3 10:11:00    

来源:【宝安日报】

深圳某网店突遭差评经营受扰,店家轻信“删评”服务反被勒索3万余元,“职业差评师”实施“差评施压+删评索财”的行为将构成什么罪名?近期,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名“职业差评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共同使用微信账号“****123”从事有偿差评业务,并以删除差评为由向被害网店索要钱财。

2022年7月,李某承接了汤某(已另案处理)的“差评业务”,并委托第三方对汤某的同行竞争者A公司网店发布差评20条,获利4000元。

这些恶意差评导致A公司商誉受损,A网店销售额下滑。李某趁机在A网店中留言,声称能够提供删差评服务。为挽回公司商誉,A公司负责人吴某添加微信号“****123”,并支付20150元删评费,后又在张某、李某的差评威胁下,再次支付9600元。然而,在差评删除后,张某、李某仍不满足,再次发布差评1条,待吴某支付650元后才予以删除。经查,张某、李某二人通过上述手段共敲诈勒索30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平分。

案发后,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吴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网络商家遭遇恶意差评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所谓的“删差评”服务。电商平台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恶意差评识别、处置和预防机制,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此外,经营者若以恶意差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龙华新闻全媒体记者 周德萌 通讯员 王佳淑 刘依

编辑 汪文成

本文来自【宝安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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