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查封期限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在7日内正式立案。具体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执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